2008年重庆市公开招录171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4月30日至5月10日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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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公开招录171名重庆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我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需要,按照《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渝组发〔2005〕4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录重庆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17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计划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截止2008年7月31日,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以上”含本级,下同)学历。
(三)年龄条件
年龄下限:截止2008年7月31日,年满18周岁(即1990年7月31日前出生)。
年龄上限:本科学历者,1982年8月1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和已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本科学历者,1978年8月1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和已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硕士研究生,1976年8月1日后出生;《招录计划》中对有关职位的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有关体检要求。根据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需要,身体不得有残疾,男性身高在1.65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55米以上。其中,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双眼裸视在4.8以上或矫正视力在5.0以上,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
(五)符合《招录计划》中规定的各职位的资格条件。
(六)符合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考:
1、受过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
4、曾被劳动教养的;
5、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6、现役军人,未满试用期或被辞退后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以及重庆市法院、检察院系统在职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
7、在读的非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8、2003年以来被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在公务员招考中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
9、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或受到两次以上刑事处罚,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10、其他不适合在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情形。
三、招录程序
(一)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在2008年4月30日10:00至5月10日17:00期间,登录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www.cqleards.com)进入报名系统,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后,按照要求填写提交报考申请,上传电子相片,网上支付笔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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