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级编办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O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行政 收费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计经委),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主题词:转发 登记收费标准 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司 2000年5月8日印发
四、各级编办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O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行政 收费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计经委),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主题词:转发 登记收费标准 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司 2000年5月8日印发